學務系統圖示 校務佈告欄 112學年度 第1 學期 2025 年 01 月 0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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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教育局會計室113年10月4日函轉桃園市政府修正「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」部分規定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
113.12.30行政會議-會計室報告-業務宣導事項
教育局會計室113年10月4日函轉桃園市政府修正「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」部分規定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,公文業於市府來函已會各處室知照。
摘錄本次修正部分如下:(詳「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」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)
一、第二點修正部分:
出差人員報支旅費,應本誠信原則,就交通費與住宿費實際支付數額及出差履行之真實性負責,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。

二、第五點修正部分:
(一)、交通費之報支上限,應以機關所在地及出差地為起訖地點,並按本要點規定搭乘之交通工具及必要路程計算。
所定必要路程,應由各機關衡酌業務特性、地理位置及交通狀況等相關因素,本於權責自行核處。
1、搭車報支上限:
出差人員應本誠信原則於前項報支上限範圍內,依實際搭乘之交通工具與艙等(車廂)及實際支付金額覈實報支。
(1).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、高鐵、船舶、火車、汽車、捷運、公共自行車等費用,均覈實報支;搭乘飛機、高鐵、座(艙)位有分等之船舶、火車商務車廂或相同之座位者,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,但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,無須檢附。
※前項所稱汽車,指公民營客運汽車。
※搭乘飛機、高鐵、座(艙)位有分等之船舶、火車者,市長、副市長及秘書長得乘坐商務艙(車廂)或相同之座(艙)位,其餘人員乘坐經濟(標準)座(艙、車)位。其餘交通工具,不分等次,覈實報支。
(2).凡公民營客運汽車可到達之地區,除因業務需要,經機關核准者外,出差人員搭乘計程車之費用,不得報支。

2、駕駛自用汽車、機車、自行租賃(含共享)汽車、機車報支上限:
(1).駕駛自用汽車、機車出差者,其交通費得按所定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各以每公里新臺幣三元、新臺幣二元報支;不得另行報支油料、過路(橋)、停車等費用。發生事故者,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。
(2).駕駛自行租賃(含共享)汽車、機車出差者,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報支。

3、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出差人員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,不得報支交通費。
三、第六點修正部分:
(一)、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,且有住宿事實者,得在附表所定數額內,檢據覈實列報住宿費,未能檢據者,不得報支。
(二)、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,因業務需要,事前經機關首長核准,且有住宿事實者,得依前項規定辦理。
(三)、但出差地點在桃園市轄內(不含復興區後山地區),不得報支住宿費。桃園市復興區前後山地區之分界,以臺七省道雪霧閙隧道為準。
(四)、住宿費報支數額每日上限:平日新臺幣3500元、假日新臺幣4500元,報支住宿費應檢據覈實報支。
※假日係指行政院函送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內之放假日,並包含放假日前一天,不含放假日最後一天。
※貼心提醒
持桃園市市民卡乘車優惠規則:
(1)持市民卡乘車全票最高收60元;半票最高收30元;學生票最高收45元。
(2) 第一趟次由乘客自行支付車資,並享有票價上限優惠。
(3) 第二趟次享有票價上限優惠及基本票價(全票18元、半票9元)免費。
(4) 持學生卡享75折優惠。
檔案下載:
會計主任 會計主任 於 2024-12-30 14:37:01 發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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