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務系統圖示 校務佈告欄 112學年度 第1 學期 2024 年 09 月 08 日
學務管理系統首頁 / 校務行政 / 校務佈告欄 快速選單 登入系統
主旨:有關自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,申請人重複請領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及政府其他同性質之就學補助,經學校多次通知仍未繳回重複請領款項之後續配合辦理事項一案

主旨: 有關自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,申請人重複請領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及政府其他同性質之就學補助,經學校多次通知仍未繳回重複請領款項之後續配合辦理事項一案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7月15日總處給字第1134001385號書函轉教育部113年6月21日臺教高通字第1132201755號函辦理,並檢附上開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。
二、 查教育部113年5月28日訂定「教育部補助私立大專校院減免學雜費差額要點」第4點第2項規定略以,學生於同一學期已獲政府其他相關學雜費減免、補助,或與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,經學校以書面通知繳回學雜費減免金額,而屆期仍未繳回者,學校得以該學生次一學期之學雜費減免金額抵銷。
三、 另查教育部業請學校自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,倘如學生重複申請而未能依限將補助金額繳回學校,學校得依前開規定,以該學生次一學期之減免金額抵銷(即學生於下學期仍有獲得行政院減免學雜費),惟註冊繳費單之「行政院減免學雜費」欄位,學校須備註折抵未繳回款項數額;爰請各機關學校自113學年度第1學期起,於發放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前,應檢核申請人之子女註冊繳費單,如有上開折抵前一學期應繳回款項之相關備註文字,不得重複發放是項補助。
檔案下載:
人事助理員 人事室 於 2024-07-26 17:44:01 發布
回校務佈告欄   人事室佈告欄

上一層 本頁 0.01204 秒完成